問答

國內投資項目之投資註冊手續?

2005年投資法第45條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之投資註冊手續:

-   對投資資金15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的國內投資項目,勿須辦理投資註冊之手續。

-   對投資資金150億越盾以上至3,00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的國內投資項目,投資業者應向省級政府投資管理機關申辦投資註冊之手續。

投資業者要求簽發投資執照時,省級政府投資管理機關應以簽發。

- 投資註冊內容包括:

a)     投資業者的法人地位;

b)    投資項目之目標、規模及執行地點;

c)     投資金額及投資項目執行進程;

d)    土地使用需求和環保保證書;

e)     投資優惠之建議(若有時);

-   投資業者執行投資項目前進行投資註冊。


外國投資項目之投資註冊手續?

2005年投資法第46條規定外國投資項目之投資註冊手續:

-   對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的外國投資項目,投資業者應向省級政府投資管理機關辦理投資註冊手續,以獲簽發投資執照。

-   投資註冊文件類別包括:

a)     內容之文件: 投資業者的法人地位、投資項目之目標、規模及執行地點、投資金額及投資項目執行進程、土地使用需求和環保保證書、投資優惠之建議(若有時);

b)    投資業者財務能力報告文件;

c)     聯營合約或BBC合約、企業章程(若有時)。

-   省級政府投資管理機關自收齊合法投資註冊文件後15天內,簽發投資執照。


須審核投資項目情況?

1.  對投資金額3,000億越盾以上及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國投資項目,均應進行審核手續以簽發投資執照。

2.  審核期限自文件齊備日起不超過30天為準;必要時可予延長,不得超過45天。

3.  對屬國家重大投資項目者,由國會核定投資政策及制定投資標準,政府規定審核及簽發投資執照之手續及程序。

4.  政府規定授權審核及簽發投資執照。


外國投資項目的經營期限?

根據2005年投資法第52條規定,外國投資項目經營期限應符合投資案之經營要求,且不得超過50年。在必要時,政府可決定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70年。

投資經營期限記載在投資執照上。


投資業者之投資資金及合法資產的保障?

1. 投資業者之投資資金及合法資產,不被國有化及以行政命令沒收。

2. 倘因國家安全、利益及國防之特殊必要理由,徵購及徵用投資業者之資產時,政府應依徵購及徵用公告時之市價予以結算或補償投資業者。

進行結算或補償時,應確保投資業者之合法利益並提供平等之待遇。

3.    本條第二項規定對投資業者資產之結算或補償,准予以貨幣自由兌換匯率計算並准予匯出國外。

4.    徵購及徵用方式及條件依法律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業者在什麼情況可把資金、資產匯出國外與可匯出哪種款項?

根據2005年投資法第9條規定,外國投資業者充分執行越南國家財政義務後,可匯出以下款項:

a)     經營活動收取之利潤;

b)    科技、勞務及智慧財產權提供之所得;

c)     國外借貸之本金及利息;

d)    投資資金及投資清理所得;

e)     投資業者合法所有之其他資產及款項。

-    執行越南國家財政義務後,在越南投資項目任職的外籍人士,准予將其合法所得匯出國外。

-    外國投資業者可自行選定商業銀行,以貨幣自由兌換匯率將上述款項匯出國外。

-    投資活動所得之匯出國外手續,依據外匯法令規定辦理。


法律、政策變動情況有什麼投資保障?

1. 倘發布新法律、政策規範之權益及優惠優於投資業者以前享受之權益及優惠時,則投資業者可自新法律、政策生效起享受新權益、優惠。

2. 由於發布的新法律、政策法令而對投資業者於該新政策法令生效前享受之合法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時,投資業者享受投資執照上之優惠得以保障,或可依下列之一、若干或各措施予以解決 :

a)繼續享受各項權利及優惠 ;

b)可於應課稅之所得中扣除損失部份 ;

c)可調整項目經營目標 ;

d)於若干情況下核審予以補償。

3. 根據法律規定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與國際公約承諾,政府明細規定對因政策、法律變動影響投資業者合法權益之保障。


哪項投資產業項目屬於限制的?

1. 限制投資之產業項目,包括:

a.     影響國防、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秩序的產業;

b.     財政金融、銀行產業;

c.      影響大眾健康的產業;

d.     文化、媒體、新聞及出版;

e.      娛樂服務業;

f.    經營不動產;

g.     考察、尋覓、探勘及開採天然資源、生態環境;

h.     發展教育與培訓事業;

i.    依法律規定之其他產業項目。

2.  外國投資業者適用的限制投資之產業,除本條第1項規定的產業項目外,尚包括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與國際公約承諾執行時間表的產業項目。

3.  外國投資業者對已從事不屬於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但在經營過程中,投資項目變更為限制投資項目,投資業者仍可繼續經營該產業項目。

4.  越南投資業者持企業註冊資金比例51%以上情況,外國投資業者可適用國內投資業者之投資條件。

政府依據每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並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與國際公約之承諾,制定限制投資的產業項目清單、成立經濟組織相關條件、投資方式及開放給外商的若干投資產業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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